外商投資公司經理職權

公司的經營業務由董事會做出決策,但董事會並不負責經營業務的具體執行或實施,而是聘任經理人員具體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因此,經理人員是公司必要的、常設的經營業務執行機構。
經理人員是經董事會過半數的董事同意委任,秉承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有權管理公司事務並有權代表公司簽字的人。一個公司可有1人或數人擔任經理,當有數名經理時,應以1人為總經理,其他的人為副總經理、經理或副經理。總經理是經營業務執行機構的最高行政首長,其他經理人員協助總經理工作。

《公司法》第五十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