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香港公司離岸業務免徵稅須知

有別於世上大多數的國家採用全球徵稅原則,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潤,都予以徵稅;香港則採用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只對源自香港收入來源的利潤徵稅,非香港收入來源的利潤不用在香港徵稅,但並不代表在來源地的國家不用徵稅。雖然這項原則本身非常清晰明確,但在實際應用上,有時可能會引起很多爭議。

確定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
多年來,法院都有對確定利潤來源地這個問題作出判決。以下各項原則是根據法院具權威性的判決而確立的:

1. 事實問題
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鬚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並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於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

2. 作業驗證法
確定利潤來源地的概括指導原則,是查明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以及該納稅人從事該活動的地方。換言之,正確的方法是查明產生有關利潤的運作,並確定這些運作在何處進行。利潤來源必須歸因於納稅人產生利潤的運作,而不是集團其他成員的運作。

3. 先前或次要的活動
有關運作所包括的,並非納稅人在其業務過程中所進行的全部活動,重點是確定納稅人獲利交易的地理位置,並將該等交易與其先前和次要的活動分開考慮。

4. 作出決策的地點
作出日常投資或業務決策的地點,只是確定利潤來源地時須考慮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況下,並非是決定性的因素。

5. 從交易所得的毛利
劃分一項交易的利潤是否從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區所賺取,乃根據該交易所產生的毛利而決定。

6. 海外業務辦事處
一個業務單位可能在海外設置辦事處,在香港以外賺取利潤;但如果該單位沒有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並不代表其所有利潤一定是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假如該單位的主要營業地點設於香港,而該單位又無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則其賺取的利潤很可能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7. 買賣合約
確定從貨品和商品交易所得利潤的來源地時,一般是以達成買賣合約的地方為根據。"達成"一詞不能僅解作法律上的簽立,其涵義亦包括商議、訂定合約和執行合約的條款。

在上訴法院就萬能工業有限公司對稅務局局長一案作出判決後,我們已清楚明白,在確定利潤來源地時需要作出廣泛考慮。正確的方法是研究所有為賺取利潤而進行的相關運作,而並非單單考慮貨品的買賣。

在萬能工業有限公司對稅務局局長一案中,上訴法院特別提出:「貨品在何處購買和出售顯然是重要的問題,但還有其他問題需要考慮。例如,貨品是如何採購和貯存?有關的銷售如何招徠?訂單如何處理?貨品如何付運?怎樣安排融資?怎樣付款?

8. 如何考慮有關事實
考慮有關事實時,有關商業活動的性質和特點較從事該活動的頻密程度更為重要。該等活動與有關利潤的因果關係才是決定性的因素。

9. 無關重要的事實
在確立一項商業活動的利潤來源地時,與該商業活動沒有直接關係的事實,例如租用辦公地方、招聘一般職員、開設辦事處等,均視為無關重要。

10. 一般原則
(1)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達成,所得利潤須在香港課稅
(2)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達成,所得利潤不須在香港課稅
(3)如購買合約或售賣合約其中一項在香港達成,則初步的假設是所得利潤須全數在香港課
     稅,但必須考慮其他有關事實,以確定利潤的來源地
(4)如果是銷售予一名香港顧客(包括海外買家在香港的採購辦事處),有關的銷售合約通常
     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5)如有關人士不須離開香港,而是在香港透過電話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互聯網,達成買賣
     合約,則有關合約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6)從貿易所賺取的利潤只可劃為須全數在香港課稅或完全不須在香港課稅,分攤計算有關利
     潤並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