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強制性供款對僱主的要求

僱主簽署:【僱員申請表】及【付款結算書】的必需部分
當處理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時,僱主必須在【僱員申請表】及/或【付款結算書】上簽署,以確認有關僱員的參加細節已經覆核,並且是完整及正確的。如有關表格未經僱主的授權人簽署,我們將無法為該成員簡歷記錄或處理供款,并需要把相關表格退回給僱主。請注意,僱主的授權人簽署是必須的,僅有公司蓋章恕不接受。
任何因為沒有於這些表格提供簽署而引起的延誤,有可能導致逾期參加強積金計劃及/或逾期支付供款,積金局可能會徵收罰款及/或附件費。除此之外,僱員於受僱滿60日時終止受僱,即其離職日期為受僱的第60日,僱主仍需安排該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作出供款。如上文解說,當【特準限期】的最後一日為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限期可順延至下一個并非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

這些更新/改動會引致逾期供款的情況嗎?
在強積金制度下,如有任何於供款日或之前應該支付而未有支付的強制性供款,強積金服務商都必須向積金局匯報有關逾期供款的情況。積金局亦可能會向有關僱主徵收附件費及/或罰款。
即使您已於有關限期前為僱員全數支付所有供款,如有關僱員因其后的更新或改動個人或受僱資料而引致其強制性供款金額增加,該增加的供款部份如未有於供款日或之前支付,便會立即被視為逾期供款,強積金服務商亦要向積金局匯報有關的情況。
這些其後的更改包括,但不限於:
1、受僱日期;
2、參加計劃日期;
3、出生日期;
4、因現僱主更換強積金服務商而轉移自其他強積金計劃的日期。
5、海外僱員抵達香港日期(即用以計算該海外僱員是否豁免首13個月的強制性供款的日期)
6、僱員類別

因應上述情況,僱主於登記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時,務必小心核實僱員的受僱資料,以免將來因為有改動而造成逾期供款的情況。如有聘用海外僱員,請記下有關該海外僱員的首次強制性供款日期,以便將來作出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