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資本公積金

關於公積金(包含法定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的用途,《公司法》第169條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以轉為資本時法定公積金不得少於一定的比例,是因為資本維持的需要。《公司法》第16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
”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股份所得的溢價款"是其來源之一,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還有資產評估的增值額、出售資產的溢價收入、吸收合併其他公司所得的資產餘額、接收贈與財產的所得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