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活動的香港公司

不活動的公司
不活動的香港公司被定義為一間香港公司並沒有進行任何會計相關的交易記錄。如果一間香港公司是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121條中規定:有進行相關會計交易記錄,並進行入帳,該香港公司並不能稱是不活動的公司,除非該相關的入帳費用是法定的費用(香港公司條例第344A(9)條)。
當一間香港私人有限公司想把該公司申請為不活動公司,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344A(1)條,該香港公司可通過一項特別決議:宣佈該香港公司將處於不活動狀態,及授權公司董事將該項特別決議遞交給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
從公司被視為不活動公司起,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344A(4)條可獲豁免遵守下列規定: -
1. (ss107-111)提交周年申報表及舉行股東周年大會
2. (ss122-134)保持帳簿,編制損益賬及資產負債表

如該香港公司在被視為不活動期間有進行相關會計交活動易時,該香港公司就不能再繼續獲豁免遵守以上的相關法規。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344A(6)條,如任何股東知道或應該知道該香港公司有進行相關的會計交易,公司每名董事(包括任何影子董事)須要個人負上公司相關交易的責任。
如該香港公司想停止被視為不活動公司,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s344A(5)條,該公司董事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一份公司特別決議書,說明該公司將會有相關會計交易記錄產生,從而申請除消不活動公司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