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分配的利潤

利潤
按照維持公司資本的基本原則下,由公司可支付分配給其股東/成員的金額如下: - 
公司可供分配給股東/成員的金額不應超過公司已實現的利潤;
實繳股本,包括股本溢價及資本贖回儲備,不應用來分配給股東,直到公司清盤為止。

在香港公司法中的公司章程表A等117條,公司派發股息給股東只能派發公司利益的部份。這規則確保該公司的資本是不會返回給股東/成員,從而維護債權人和股東/成員的利益。
在香港公司法第79B條也規定,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潤是等於其累計實現利潤扣除其累計實現的損失。 “公司條例”、"聯交所的上市規則" 及 "香港會計師公會的會計準則" 提供了實現的利潤和虧損的指導。

中期股息
當董事看到該公司在財政年度結束時將會有足夠的利潤產生時,他們可以宣告年中股息(表A,第16條)。這樣的宣告並不需要股東大會的批准。

期末股息
當財政年度結束時,董事可就公司在財政年度結束時的累計實現利潤決定並宣告該年度的期末股息,並在其後的股東大會上通過後才可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