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借款利息變其他支出的納稅籌畫

《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
     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的數額的部分。
(3)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企業所得稅
     法》第46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
     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4)企業向上述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
     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准予扣除:
     (a)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
          法律、法規的行為;
     (b)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當企業支付的利息超過允許扣除的數額時,企業可以將超額的利息轉變為其他可以扣除的支出,例如通過工資、獎金、勞務報酬或者轉移利潤的方式支付利息,從而降低所得稅負擔。在向自己單位員工借貸資金的情況下,企業可以將部分利息轉換為向員工發放的工資支出,從而達到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部扣除的目的。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務籌畫時,別忘記涉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部分的籌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