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處年檢的審計要求

依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這是我國首次對代表機構實施年度檢驗制度。
一、審計報告要求
常駐代表處提交年度報告,實行會計師事務所上傳電子版本審計報告的工作機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具備與工商年檢系統介面資料功能,且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年檢後才能上傳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報告。

二、法規依據及法律責任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的內容包括外國企業的合法存續情況、代表機構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及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費用收支情況等相關情況。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登記證: 
1.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  
2. 未按照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從事業務活動的;  
3. 未按照中國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調整駐在場所的;  
4.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公告其設立、變更情況的; 
5.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或者備案的。

三、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處)換證、延期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計規定
自2011年3月1日起,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處)延期換證,或者變更、備案、註銷登記,必須在辦理完畢年檢之後進行。市工商局於3月1日至8月31日對按照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代表機構換發新版登記證和代表證。換證期間,如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已經屆滿,應辦理延期或者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