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酒類專賣管理條例

《廣東省酒類專賣管理條例》於1998年8月1日起施行,酒類專賣管理的範圍是各種白酒、黃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配製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飲料。

酒類的生產、批發、零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進口酒的批發、零售實行特種許可證制度。進口酒出省運輸實行准運證制度。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種許可證每3年換發一次,每年實行年檢。
1. 從事酒類生產的企業,必須經工業主管部門批准,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
   證》,然後向省酒類專賣管理部門申領《酒類生產許可證》。取得《衛生許可證》、《酒
   類生產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2. 從事酒類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然後向所在
   地市以上的酒類專賣管理部門申領《酒類批發許可證》;從事進口酒批發業務的企業,還
   必須申領《酒類特種批發許可證》。取得《衛生許可證》和酒類批發許可證後,方可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3. 從事酒類零售業務,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然後向所在地縣以
   上酒類專賣管理部門申領《酒類零售許可證》;從事進口酒零售業務的,還必須申領《酒
   類特種零售許可證》。取得《衛生許可證》和酒類零售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門申領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