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 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 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 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
    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
    式:
四.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五. 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
    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六.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專案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