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股東大會

周年股東大會(AGM)
根據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第111(1)條,香港公司註冊後第一個股東周年大會應在註冊公司後18個月內舉行,其後的股東周年大會不能與上次股東周年大會相隔超過15個月時間。
在香港公司法第32章表A的公司章程第49條規定股東周年大會將舉行的時間和地點是由董事會決定。
股東周年大會上提供股東向董事對帳目和報告等提出質疑的權利。除此之外,股東周年大會上的業務還包括宣佈股息,選舉董事用以取代那些退任董事,委任審計師等。

臨時股東大會(EGM)
所有股東周年大會以外的股東大會被稱為臨時股東大會(EGM),臨時股東大會可由董事、股東、審計師、法院、破產官、或該香港公司的清盤人等的要求而舉行。

書面決議
根據香港公司法表A裡的公司章程規定,在股東周年大會上所處理的業務,可以以股東書面決議來代替。

該次會議的法定人數
在香港公司法第32章表A的公司章程第55條規定,除非出席股東/成員的人數已達到法定人數的要求,否則在股東周年大會上不能處理任何業務。如要會議順利舉行,在會議其間必須保持該法定人數的最低要求直至會議結束為止。
根據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第114A(1)(c)條,只要有兩位股東/成員或其代表出席,足以構成足夠的法定人數,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主席
根據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第114A(1)(d)條,如果香港公司章程沒有規定,任何出席的股東/成員可當選為會議主席。在香港公司法第32章表A的公司章程第57條規定,董事會主席通常會在每一個公司的股東大會上擔任會議主席,但如果香港公司沒有董事會主席,董事們會選出其中一位作為會議主席。

表決
根據香港公司法第32章表A的公司章程第67條規定,如果股東認購的股份還沒有足繳股本,他們不能在股東大會上投票。
在任何股東大會上,通常決議是以舉手方式投票表決,除非有人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香港公司章程表A第60條)。如以舉手方式投票,每一位元出席股東/成員各有一票,與他們持有多少股份無關(香港公司章程表A第6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