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證人公證/海牙認證

一、國際公證(海牙公證或海牙認證)的歷史源流:
國際間的公證源於羅馬時代,當時他們被稱為“Scribes”、“tabellio”,當初的職責是抄、寫及複寫,在取得適當的技術及知識後,漸漸演變成公證人。
在歐洲,公證最早時是由君主及教宗委任的,英國的公證委任制度是在13世紀由教宗委託肯德伯利大主教委任公證人而成立,發展至19世紀,形成目前的體制。
1997年之前,所有香港國際公證人是由肯德伯利大主教委任的,並按照1961年海牙公約的要求辦理國際公證工作。
1997年後,香港設立考試制度產生國際公證人,又鑒於中國不是海牙公約的簽署國,香港的國際公證工作,由外交安排得以延續,現在香港國際公證工作,與1997年前沒有分別。

二、什麼是香港國際公證人:
公證人是合資格的資深律師,執業至少達7年。1997年以前,公證人由英格蘭坎特布裡大主教委任。然而香港現時已經有自己的公證人考試及委任制度。自1993年起,所有在香港委任的公證人都是通過考試而獲取資格。公證人在履行公證服務時,是受《法律執業者條例》﹝第 159章﹞有關公證人的特定條文所規管。

三、 香港國際公證人的工作任務:
公證人主要負責在香港編制及驗證供海外使用的檔。公證人在全球受到廣泛的認可。公證人于檔上簽署及加蓋其個人印章,擬備證明文件或作驗證。印章由來已久,於大多數國家都被視為驗證文件真實性的重要依據。公證人的簽署及印章已在香港高等法院及許多外國領事館註冊。此外還有進一步驗證簽署及印章的程式,即「驗證」程式。
另外,公證人獲《婚姻條例》﹝第 181 章﹞授權以婚姻監禮人身份主持婚禮。
常見的公證服務包括,但並不僅限於:
1. 出生證明書
2. 死亡證書
3. 結婚證書
4. 公證人見證簽名宣誓書
5. 公證人見證及簽名委託書
6. 法院蓋章的絕對判決Decree Absolute stamped by the court
7. 法院蓋章的離婚判決書Decree Nisi stamped by the court
8. 公司註冊證書
9. 公司名稱變更證書
10. 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11. 會議紀要
12. 公司決策
13. 公司良好聲譽證明
14. 公司內務文件
15. 公司稅務信件
16. 編制及見證海外使用的授權書
17. 見證海外土地或物業買賣文件
18. 提供與管理海外個人財產或個人在海外擁有的財產有關的文件
19. 驗證移民或移居等用途的個人檔及資料
20. 驗證公司、商業及業務文件
21. 編制海事報告
22. 為交易、檔或事件提供驗證及保存公證記錄
23. 見證婚禮,委任婚姻監理人主持婚禮。

四、進行香港國際公證書,客戶根據公證情況不同應提供一下資料:
1. 需要公證的檔原件
2. 公證內容使用地(必須提供)
3. 公證內容的用途(必須提供)
4. 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或護照。

國際公證有別於中國公證或香港委託人公證,國際公證人律師一般通常只能見證當事人宣誓或簽名,而不對檔內容的真實性作證。或只對原件的影本做:證明影本與原件相符。檔由國際公證人公證後,為了加強公證的認授性,客戶可以選擇再:
(1)由香港高等法院蓋章認證,證明公證書上的簽名人是國際認可的律師 (此項認證,又稱為
     海牙認證);或
(2)由使用公證文件的國家駐港領事館加簽認證,證明公證書上的簽名人是國際認可的律
     師。

如檔需要拿到海牙公證的成員國家使用,就需辦理國際公證人公證(或稱海牙公證),有部分的海牙公約成員國是要求駐當地的領事館做認證,所以,在辦理前,先問清楚使用公證檔的單位/部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