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

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形式設立的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外商投資企業。
1. 審批許可權:
   (1)外商投資設立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由商務部負責審批和管理;
   (2)外商投資設立經營其他業務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
        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

2. 註冊資本最低要求:
   (1)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美元。自2005年12月11日
        起,對上述註冊資本的最低要求實行國民待遇。

3. 經營範圍:經批准,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1)訂艙(租船、包機、包艙)、托運、倉儲、包裝;
   (2)貨物的監裝、監卸、集裝箱拼裝拆箱、分撥、中轉及相關的短途運輸服務;
   (3)代理報關、報驗、報檢、保險;
   (4)繕制有關單證、交付運費、結算及交付雜費;
   (5)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及過境貨物運輸代理; 
   (6)國際多式聯運、集運(含集裝箱拼箱);
   (7)國際快遞(不含私人信函和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公文的寄遞業務);
   (8)諮詢及其他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4. 其他規定:
   (1)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正式開業滿1年且註冊資本全部到位後,可申請在國內其
        他地方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經營範圍應在其總公司的經營範圍之內。分公司民事責
        任由總公司承擔。

   (2)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每設立一個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分公司,應至少
        增加註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如果企業註冊資本已超過最低限額,超過部分,可作為
        設立公司的增加資本。

   (3)申請設立分公司的,應向總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總公司所在地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征得擬設立分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意見後批准。根據
        本規定第三條及其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超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許可權的,省級商務主
        管部門應在初審後將全部申請材料及擬設立分公司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的同意意見函上
        報商務部,由商務部負責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