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處外籍首席代表個稅申報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只是負責總公司與客戶間的業務聯繫活動,機構職能單一;首席代表一般由外籍人員擔任,同時,也可能有其他的外籍人員任職;代表處外籍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如何確定?稅法對其是否有特別規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稅收協定若干條文解釋的通知》((86)財稅協字第01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在1994年發出《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檔出發點一致:外籍人員在國內設立的代表處或其他機構任職,應從該機構取得所得,或者其在該機構任職期間取得的所得應認為由該機構承擔,而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機構支付。因此,外籍人員在國內工作期間,應由國內代表處或機構負擔的部分收入,在國內應負有納稅義務。

有納稅人以為國內機構不支付外籍員工工資,由國外關聯公司支付,外籍員工在國內居住時間不超過183天就可以免個人所得稅,對於常駐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這種理解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稅收協定若干條文解釋的通知》((86)財稅協字第015號)文件規定不符。

一、境內、外同時擔任職務的處理:
如果外籍人員在國內代表機構和國外公司同時擔任職務,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應合理劃分國內部分和國外部分,否則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國內的收入。
建議代表機構在外籍人員的勞動合同中明確收入劃分,否則由稅務機關核定的國內收入額將會比較高,外籍人員國內的稅負比較重。
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國內居住時間不超過183天的情況下,外籍人員在國內工作的期間,只有由國內代表處負擔的部分收入負有納稅義務,國外公司負擔的部分無納稅義務。 

二、在境內不同代表處同時擔任職務的處理:
如果外籍人員同時在總機構駐中國境內不同代表處兼任首席代表,也應該按上述原則劃分境內收入和境外收入,至於其收入是否需要在不同代表處劃分、如何劃分,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國稅發[2006]162號)規定,如果納稅人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因此其工資薪金無論如何劃分都不影響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但代表處員工工資的劃分卻影響到代表處營業稅和所得稅的計算,特別是對於按經費換算收入的代表處。就需要特別留意所在地稅務部門相關稅務處理規定。

附錄: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稅收協定若干條文解釋的通知》((86)財稅協字第015號)曾
     規定,與我國簽有稅收協定的對方國家居民個人被派來華擔任企業常駐代表處的代表或工
     作人員,屬於在華有固定工作的常駐人員,其工資薪金不論在何地支付,都不適用停留期
     不超過183天的免稅規定。

(2)國家稅務總局1994年發出《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
     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文件規定:凡是外籍人員所在中國境內企業、機構屬於
     採用核定利潤方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或沒有營業收入而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則該外籍個人
     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工資薪金,不論是否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會計帳簿中有
     記載,均應視為該中國境內企業支付或由該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