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公司監事會

由於股份公司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法人組織,其經營決策權集中在董事會成員手中,日常事務管理權更集中在受聘于董事會的總經理一人身上,因此,公司股東為防止其委任者濫用職權,違反法令和公司章程、損害股東的利益,客觀上就要求對委任者的活動及其經營管理的公司業務進行監察和督促。但是,由於為數眾多而又十分分散的股東受知識能力的限制(行使監督職能需要有專門的知識技能)、管理公司時間上的限制(股東大會1年的召集次數總是有限的)和空間上的限制(股東分散于全國各地,多數股東有其自己的職業很難脫身),所以就由股東大會授權公司的監督機構—監事會,代表股東大會以監督公司業務執行為其主要許可權,並對股東大會負責。

《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
      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
      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法》第五十五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