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代表處

改革開放20多年的中國,成為了全球矚目的吸引外資大國,中國現時仍是全球最具潛力的直接投資國家,是世界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中國政府也提出利用外資參與國有經濟重組,吸引跨國公司投資,培育本國企業的所有權優勢,加快實施“走出去”,推動西部地區引資發展等政策。

根據中國的法律法規,目前常見的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內地投資的企業類型有: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商獨資公司、中外合資/合作企業。

一般外資進入中國都會採用註冊代表處(“RO”)作為進入中國內地市場的第一步去瞭解熟悉當地市場的運作,並探討未來業務及投資機會。
大多數獲批的註冊代表處僅限於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如與供應商和客戶聯繫、產品推廣、市場調研等。此外,代表處不能以代表處的名義僱用當地的員工、直接進口及出口貨物、開發票。

還有代表處不能以代表處的名義雇用當地的員工,直接進口及出口貨物,及開具發票。

儘管如此,許多代表處都會被視為從事應課稅行為,從而要求代表處繳納中國利得稅 — 稅率為淨利潤率至少15%的規定。

此外,近年註冊代表處的規定已經收緊了不少,有更多嚴格的合規性要求。例如,每個RO只允許有限數量有的外籍代表(包括香港和澳門人)和要求建立完善的帳目及保留在本地,每年須提交經審核的帳目。在某些地區,代表處已被要求註冊為增值稅(“VAT”)納稅人,除了每月的營業稅申報外,每月還需要提交增值稅報稅表。

在中國註冊代表處後,其功能上與派出機構的劃分須要特別小心,以免墮入稅務陷阱:如代表處一旦被視同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則派出機構的所有來源地的收入須要在中國交企業所得稅;或如代表處被視為在中國的常駐機構,則派出機構的中國來源地收入須要在中國交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