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所得稅

於2008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對非居民企業概念闡述: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A. 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A)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B)工廠、農場、開採自然資源的場所;
   (C)提供勞務的場所;
   (D)從事建築、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E)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非居民企業委託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
        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託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
        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B. 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
   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A)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B)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C)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
        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
        定;
   (D)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E)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
        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F)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注解1]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該類型企業依法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著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該類型企業依法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

[注解1]實際聯繫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 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