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註冊資本

註冊資本
註冊資本是指公司跟據公司章程規定可發行最大數目的股票(即發行股票數目可少於或等於註冊股票數目),如客戶沒有指定要求,通常香港公司的註冊資本會定為HKD10,000元,分為10,000股,每股HKD1.00。從2012年6月1日開始,香港政府取消了0.1%的股本註冊稅,以鼓勵投資者成立香港公司,進行集資活動和業務擴展,借此加強香港作為企業註冊地的吸引力,並提升香港作為商貿中心的競爭力。此項修訂,除了適用新公司註冊,亦適用于公司日後增加註冊資本。

股份認購/實收資本(已繳股本)
如獲股東會批准,香港公司董事可用票面值或溢價發行公司未被認購的股份給現有或新股東,從而為公司籌集資金,股東認購的股份須要資金足額到位,到位時間由公司董事決定(容許先部分到位),但不須進行驗資,只須在每年的周年申報表上申報反映及存檔到香港公司註冊處。(因香港公司是採用自行的申報制度,跟國內的驗資制度有所不同,如申報與事實不符,香港公司董事須負上刑事責任如蓄意作虛假陳述)。所以,被認購的股份,可以分為已繳股本部分(即實收資本)及未繳股本部分。
根據公司法第32章A表第15條,公司董事可不時向成員催繳有關該成員任何尚未繳付的股份、並在股份分配條件中未確定繳款時間的股款(不論是作為股份的面值或溢價),但
1. 任何一次催繳股款,均不得超過該股份面值的四分之一;
2. 而須繳付的時間,由定為支付上次催繳股款的日期起計,不得少於1個月;
3. 每名成員須收到最少提前14天的通知,指明一個或多於一個的繳付時間及地點。

現金或非現金認購股份
股東/投資者可以以現金或非現金(等值的有形資產或無形資產)投入作為公司的實收資本。若分配的股份是以非現金支付,公司須將一份構成獲分配者對分配股份的所有權的書面合約的核證副本,遞交到香港公司註冊處。如該合約並非以書面訂立,公司須以表格SC5填報合約的細則並遞交到香港公司註冊處存檔。遞交時間必須在股份分配後一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