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房地產行業的原則

《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規範外商直接投資房地產業審批和監管的通知》商資函[2007]50號加強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審批和監管,嚴格控制外商投資高檔房地產。

外商投資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應遵循專案公司原則:
1. 申請設立房地產公司,應先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地產建築物所有權,或已與土地管理部門、
   土地開發商/房地產建築物所有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或房產權的預約出讓/購買協議。

2. 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地產開發或經營業務,以及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從事新的房地產
   專案開發經營,應按照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增加經營範圍或擴大經
   營規模的相關手續。

3. 嚴格控制以返程投資方式(包括同一實際控制人)並購或投資境內房地產企業。境外投資
   者不得以變更境內房地產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方式,規避外商投資房地產審批。外匯管理部
   門一經發現以採取蓄意規避、虛假陳述等手段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將對其擅
   自匯出資本及附生收益的行為追究其逃騙匯責任。

4. 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從事房地產開發或經營業務,應當遵守商業存在原則,依法申請設立外
   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按核准的經營範圍從事相關業務。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中外投資各
   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訂立保證任何一方固定回報或變相固定回報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