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印章

根據公司條例第93條1b,每間公司須備有一個金屬印章作為其法團印章,該印章上須刻有可供流覽的公司名稱。
根據公司條例的附表1中的表A第114條,董事須制定穩妥保管印章的措施,使用該印章須經董事批准,或經董事為此而授權的董事委員會的批准;每份須蓋上印章的文書,均須由一名董事簽署,並由秘書或另一名董事或董事為此而委派的其他人加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