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的金融與外匯管理

目前中國的金融組織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政府對銀行、證券、保險和信託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國家的金融監管,通過央行的貨幣控制管理手段來調節金融市場。中國的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的人民幣匯率。人民幣經常項下自由兌換,資本專案下外匯仍實行嚴格管理。對外匯收支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對進出口收付匯實行核銷制度。

外匯登記: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0日內,應持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影本,到外匯管理部門領取《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並填寫《 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表》,憑證向企業註冊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異地或境外開戶須另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報批。

銀行結售匯制度:企業的各類外匯收入必須按照規定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或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企業的各類對外支付用匯,必須持有效憑證或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後,從其外匯帳戶支付或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兌付。在國家規定的場所外買賣外匯為非法。

人民幣經常項下可自由兌換: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下用匯,可憑有效憑證以人民幣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從其外匯帳戶上對外支付。預付貨款、傭金等超過一定比例或數額,經外匯管理部門進行真實性審核後,可在銀行辦理兌付。

政府對資本專案下外匯收支的管理:一是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資本專案下外匯收入均需調回境內;二是企業的資本專案下外匯收入均應在銀行開立外匯專用帳戶,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後才能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三是資本專案下的購匯和對外支付,均需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銀行辦理售付匯。

外債管理:中國政府對外債實行登記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直接向境外銀行或企業借用外匯資金,但對外借用中長期外債的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合同或章程中規定的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差額。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後,均需及時到外匯管理部門定期或逐筆辦理外債登記,經批准後方可使用外匯資金,實際使用外匯資金後,應按規定向外匯管理部門回饋。所有外債的還本付息都需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准(銀行除外)。

外匯收支報告表:該表是半年報表,每年7月10日之前向有關部門報送本年度上半年的報表,每年3月10日之前報送上年度全年的報表,並隨附文字說明。

年終財務報表:要求每年3月31日之前向有關部門報送上年度的年終財務報表,並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註冊的會計師的查帳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