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渣打銀行開戶


渣打銀行提供的“中小企業理財”金融服務,依據客戶的營商需要,有資金管理、業務拓展、處理風險、提升收益及擴大跨境業務。

香港開戶檔 ---- 在中國大陸註冊成立的公司

一. 由客戶提供的檔
(1)個人身份證明副本:至少兩名董事(包括董事總經理及合法代表)、所有實益擁有人及
     所有獲授權簽署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護照副本(經適當的認證人認證);
(2)組織大綱及章程:正本或經適當的認證人認證之副本;
(3)公司董事:見以下“由客戶提供的公司董事申請檔”;
(4)申報有關註冊辦事處、董事及主要股東詳細資料的確認書:須由戶口申請人的董事于過
     去六個月內簽署,並經合適的仲介機構核證為正確;
(5)有多層擁有權結構的公司:如任何股東是發團,須提供股權結構圖以顯示與個別最終實
     益擁有人之間的關係;
(6)商業登記證副本:必須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書及客戶已發開展經營、社
     會活動的執照之正本或經適當的認證人認證之副本;
(7)國家外匯管理局簽發之境外開戶申請書之認證副本
(8)商業戶口開戶表格及附簽署卡的契約。

二. 由客戶提供的公司董事申請檔
(1)公司董事通過委任獲授權代表處理其他公司(作為該等公司的公司董事)的銀行事務的
     董事會決議,並經適當的認證人認證的副本;並提供由以下附注4所列國家的公證人或銀
     行核證的或授權簽署人的署名樣式;
(2)公司註冊證書,並經適當的認證人認證的副本;
(3)組織大綱及章程正本或經適當的認證人認證的副本;
(4)經適當的認證人認證的商業登記證副本(如公司董事在香港註冊或在香港經營業務);
(5)如公司董事在香港註冊:經適當的認證人認證的表格NC1/D2A/D2B及分配申報書
     (SC1)/周年申報表(AR1)副本;
(6)如公司董事在英屬維京群島、伯利茲、百慕達或開曼群島等海外註冊:最近6個月之
     內的董事在職證明書,申報有關註冊位址及董事的詳細資料;
(7)如公司董事在其他海外國家註冊:有戶口申請人的董事在過去六個月內簽署書面確認,
     並經適當的仲介機構認證為正確,以申報有關註冊位址及董事的詳細資料。

三. 附注
(1)任何人如並非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即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上有標明字母”
     A"),則必須提供護照副本。
(2)“實益擁有人”是指以下說明的個人:
     (a)直接或間接地擁有或控制該公司已發行股本或資本或利潤的不少於10%;或
     (b)直接或間接地有權行使制該公司的投票權的不少於10%,或支配該比重的投票權的
          形式;或
     (c)行使對制該公司的管理最終的控制權;或
     (d)如該公司是代表另一人行事,指另一人。
(3)適當認證人之定義為:
     (a)下文附注4中所列任何國家之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核數師、稅務顧問或司法人
          員;
     (b)在下文附注4所列任何國家登記註冊或設有營運總部之受桂冠財務機構之高級人員;
     (c)香港特許秘書公會之成員;
     (d)渣打集團有限公司或其附屬公司之高級人員;
     (e)發出身份核實檔的國家的大使館、領事館或高級專員公署的人員;
     (f)太平紳士。
(4)阿魯巴,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賽普勒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
     芬蘭,法國,德國,直布羅陀,格恩西島,香港,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日
     本,澤西島,荷蘭,盧森堡,瑪律他,新西蘭,挪威,波瀾,葡萄牙,新加坡,斯洛伐
     克,斯洛文尼亞,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馬恩島,英國,美國。
(5)適當中間機構之定義為:
     (a)在上文附注4中所列任何國家受監管或註冊之財務機構或擁有執業資格之律師或會
          計師;
     (b)本銀行認可其中一間認可從事公司秘書業務的機構,而該中間機構須參與安排開戶
     申請公司的登記註冊事宜或目前由開戶申請人聘用。
(6)須包含法團股東的公司名稱及成立國家的資訊;
(7)請在產權負擔證明書上確保有關的公司申請人並非已解散、被除名、清盤或結束營業、
     或正在進行解散、除名、清盤或結束營業。除產權負擔證明書外,如開戶申請公司在百慕
     達或開曼群島或薩摩亞登記,須額外提交以下文件:
     (a)合格證明書(適用於在百慕達登記之開戶申請公司);
     (b)良好地位證明書(適用於在開曼群島登記之開戶申請公司);
     (c)委任註冊代理確認書(適用於在薩摩亞登記之開戶申請公司)。
(8)如公司於海外登記並成立少於一年,須提供可信納的公司/董事/主要股東/實益擁有人的
     銀行介紹信(所有海外列國家發出),或者,此介紹信可被免除如董事/主要股東/實益擁
     有人是本行現有客戶或經由相應國家的執業會計師/律師行/認可的中間機構所介紹或可被
     最近三個月之銀行月結單替代。
(9)包括能行使對該法團的管理最終的控制權之個人。

四. 銀行介紹信各項要求
(1)介紹銀行的信箋、全名、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位址。
(2)發出日期。
(3)清楚注明客戶的全名(或公司名稱)及其身份證明文件編號(或如屬公司,公司註冊證
     書編號)或其戶口號碼。
(4)介紹銀行高級職員的全名及其簽署。


香港開戶文件-----在香港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

一. 由客戶提供的檔
(1)個人身份證明副本:至少兩名董事(包括董事總經理及合法代表)、所有實益擁有人及
     所有獲授權簽署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護照副本(經適當的認證人認證);
(2)組織大綱及章程:正本或經適當的認證人認證之副本;
(3)公司董事:見以下“由客戶提供的公司董事申請檔”;
(4)董事及公司秘書資料副本:經適當的認證人認證之表格NC1/D2A/D2B及分配申報書
     (SC1)//周年申報表(AR1)副本;
(5)有多層擁有權結構的公司:如任何股東是發團,須提供股權結構圖以顯示與個別最終實
     益擁有人之間的關係;
(6) 商業登記證:經適當的認證人認證;
(7)公司註冊/等級證書副本:經適當的認證人認證之公司註冊證書副本;
(8)商業戶口開戶表格及附簽署卡的契約。

二. 由客戶提供的公司董事申請檔
(1)公司董事通過為人獲授權代表處理其他公司(作為該等公司的公司董事)的銀行事務的
     董事會決議,並經適當的認證人認證之副本;並提供由以下附注4所列國家的公證人或銀
     行核證的或授權簽署人的署名樣式;
(2)公司註冊證書,並經適當的認證人認證之副本;
(3)組織大綱及章程正本或經適當的認證人認證之副本;
(4)經適當的認證人認證的商業登記證副本(如公司董事在香港註冊或在香港經營業務);
(5)經適當的認證人認證之表格R1(註冊辦事處通知)副本(如公司董事在香港註冊);
(6)如公司董事在英屬維京群島、伯利茲、百慕達或開曼群島等海外註冊:有可靠的註冊
     代理人在過去六個月內主句董事在職證明書,申報有關註冊位址及董事的詳細資料;
(7)如公司董事在其他海外國家註冊:有戶口申請人的董事在過去六個月內簽署書面確認,
     並經適當的仲介機構認證為正確,以申報有關註冊位址及董事的詳細資料。

三. 附注
(1)任何人如並非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即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上有標明字
     母"A"),則必須提供護照副本。
(2)“實益擁有人”是指以下說明的個人:
     (a)直接或間接地擁有或控制該公司已發行股本或資本或利潤的不少於10%;或
     (b)直接或間接地有權行使制該公司的投票權的不少於10%,或支配該比重的投票權的
          形式;或
     (c)行使對制該公司的管理最終的控制權;或如該公司是代表另一人行事,指另一人。
(3)適當認證人之定義為: 
     (a)下文附注4中所列任何國家之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核數師、稅務顧問或司法
          人員;
     (b)在下文附注4所列任何國家登記註冊或設有營運總部之受桂冠財務機構之高級人員;
     (c)香港特許秘書公會之成員;
     (d)渣打集團有限公司或其附屬公司之高級人員;
     (e)發出身份核實檔的國家的大使館、領事館或高級專員公署的人員;
     (f)太平紳士。
(4)阿魯巴,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賽普勒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
     芬蘭,法國,德國,直布羅陀,格恩西島,香港,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日
     本,澤西島,荷蘭,盧森堡,瑪律他,新西蘭,挪威,波瀾,葡萄牙,新加坡,斯洛伐
     克,斯洛文尼亞,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馬恩島,英國,美國。
(5)請在產權負擔證明書上確保有關的公司申請人並非已解散、被除名、清盤或結束營業、
     或正在進行解散、除名、清盤或結束營業。除產權負擔證明書外,如開戶申請公司在百慕
     達或開曼群島或薩摩亞登記,須額外提交以下文件:
     (a)合格證明書(適用於在百慕達登記之開戶申請公司);
     (b)良好地位證明書(適用於在開曼群島登記之開戶申請公司);
     (c)委任註冊代理確認書(適用於在薩摩亞登記之開戶申請公司)。
(6)此結構圖須包含在中型擁有權的所有有關公司的公司名稱及所成立地方的資訊。
(7)適當中間機構之定義為:
     (a)在上文附注4中所列任何國家受監管或註冊之財務機構或擁有執業資格之律師或會
          計師;
     (b)本銀行認可其中一間認可從事公司秘書業務的機構,而該中間機構須參與安排開戶
          申請公司的登記註冊事宜或目前由開戶申請人聘用。
(8)如公司於海外登記並成立少於一年,須提供可信納的公司/董事/主要股東/實益擁有人的
     銀行介紹信(所有海外列國家發出),或者,此介紹信可被免除如董事/主要股東/實益擁
     有人是本行現有客戶或經由相應國家的執業會計師/律師行/認可的中間機構所介紹或可被
     最近三個月之銀行月結單替代。
(9)包括能行使對該法團的管理最終的控制權之個人。

四. 銀行介紹信各項要求
(1)介紹銀行的信箋、全名、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位址。
(2)發出日期。
(3)清楚注明客戶的全名(或公司名稱)及其身份證明文件編號(或如屬公司,公司註冊證
     書編號)或其戶口號碼。
(4)介紹銀行高級職員的全名及其簽署。


香港開戶文件-----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島、薩摩亞、塞舌耳、百慕大、伯利茲註冊成立的公司

一. 由客戶提供的檔
(1)個人身份證明副本:至少兩名董事(包括董事總經理)、所有實益擁有人及所有獲授權
     簽署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護照副本(經適當的認證人認證);
(2)組織大綱及章程:正本或經適當的認證人認證之副本;
(3)公司董事:見以下“由客戶提供的公司董事申請檔”;
(4)產權負擔證明書:須由可靠的註冊代理人在過去六個月內簽發以申報有關註冊地址、董
     事及主要股東的詳細資料;
(5)有多層擁有權結構的公司:如任何股東是發團,須提供股權結構圖以顯示與個別最終實
     益擁有人之間的關係;
(6) 商業登記證副本:如適用。如在香港經營業務,需同時提供商業登記證(須經適當的
     認證人認證);
(7)公司註冊/登記證書副本:經適當的認證人認證之公司註冊證書副本;
(8)商業戶口開戶表格及附簽署卡的契約。

二. 由客戶提供的公司董事申請檔
(1)公司董事通過委任獲授權代表處理其他公司(作為該等公司的公司董事)的銀行事務的
     董事會決議,並經適當的認證人認證之副本;並提供由以下附注4所列國家的公證人或銀
     行核證的或授權簽署人的署名樣式;
(2)公司註冊證書,並經適當的認證人認證之副本;
(3)組織大綱及章程正本或經適當的認證人認證之副本;
(4)經適當的認證人認證的商業登記證副本(如公司董事在香港註冊或在香港經營業務);
(5)如公司董事在香港註冊:適當的認證人認證之表格NC1/D2A/D2B及分配申報書(SC1)
     //周年申報表(AR1)副本;
(6)如公司董事在經英屬維京群島、伯利茲、百慕達或開曼群島等海外註冊:有可靠的注
     冊代理人在過去六個月內主句董事在職證明書,申報有關註冊位址及董事的詳細資料;
(7)如公司董事在其他海外國家註冊:有戶口申請人的董事在過去六個月內簽署書面確認,
     並經適當的仲介機構認證為正確,以申報有關註冊位址及董事的詳細資料。

三. 附注
(1)任何人如並非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即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上有標明字
     母"A"),則必須提供護照副本。
(2)“實益擁有人”是指以下說明的個人:
     (a)直接或間接地擁有或控制該公司已發行股本或資本或利潤的不少於10%;或
     (b)直接或間接地有權行使制該公司的投票權的不少於10%,或支配該比重的投票權的
          形式;或
     (c)行使對制該公司的管理最終的控制權;或
     (d)如該公司是代表另一人行事,指另一人。
(3)適當認證人之定義為:
     (a)下文附注4中所列任何國家之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核數師、稅務顧問或司法人
          員;
     (b)在下文附注4所列任何國家登記註冊或設有營運總部之受桂冠財務機構之高級人員;
     (c)香港特許秘書公會之成員;
     (d)渣打集團有限公司或其附屬公司之高級人員;
     (e)發出身份核實檔的國家的大使館、領事館或高級專員公署的人員;
     (f)太平紳士。
(4)阿魯巴,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賽普勒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
     芬蘭,法國,德國,直布羅陀,格恩西島,香港,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日
     本,澤西島,荷蘭,盧森堡,瑪律他,新西蘭,挪威,波瀾,葡萄牙,新加坡,斯洛伐
     克,斯洛文尼亞,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馬恩島,英國,美國。
(5)此結構圖須包含在中型擁有權的所有有關公司的公司名稱及所成立地方的諮詢。
(6)請在產權負擔證明書上確保有關的公司申請人並非已解散、被除名、清盤或結束營業、
     或正在進行解散、除名、清盤或結束營業。除產權負擔證明書外,如開戶申請公司在百慕
     達或開曼群島或薩摩亞登記,須額外提交以下文件:
     (a)合格證明書(適用於在百慕達登記之開戶申請公司);
     (b)良好地位證明書(適用於在開曼群島登記之開戶申請公司);
     (c)委任註冊代理確認書(適用於在薩摩亞登記之開戶申請公司)。
(7)適當中間機構之定義為:
     (a)在上文附注4中所列任何國家受監管或註冊之財務機構或擁有執業資格之律師或會
          計師;
     (b)本銀行認可其中一間認可從事公司秘書業務的機構,而該中間機構須參與安排開戶
          申請公司的登記註冊事宜或目前由開戶申請人聘用。
(8)包括能行使對該法團的管理最終的控制權之個人。

銀行工商金融業務收費:http://www.standardchartered.com.hk/apply-and-info/service-charge/zh/service-charg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