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公司/代表處會計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公司法》第172條規定: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簿外,不得另立會計帳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