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香港公司董事

委任香港公司董事
如果香港公司沒有任命董事,即屬違法,該香港公司及每名高級職員須為違反公司條例第153條而負上責任及相關罰款。
在香港公司法公司章程表A第77條規定:由創始成員以書面形式確認香港公司董事的數目及首任董事名單。
委任董事的一般權力被賦予在股東大會上。根據香港公司法公司章程表A第96條,他們也可以通過普通決議增加或減少董事人數,也可決定所增加或減少的董事如何輪換卸任。
在表A第91條規定:在香港公司首次周年大會上三分之一的董事必須卸任,但退任後的董事符合資格的,可以在周年大會上再被選為公司董事(表A,第93條)。沒有其他候選人會有被選為董事的資格,除非他是被董事或股東/成員推薦。如該香港公司未能委任其他人補充卸任董事的職位,而該卸任的董事願意再被選為公司董事,他將被視為連任公司董事。
表A規定,董事有權委任新董事填補任何臨時的空缺,但此委任不能導致董事數目超過董事最高人數。
不過,由董事會委任的董事,其任期直至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為止,但在周年大會,他們是符合被再重選為公司董事資格的(表A,第97條)。

董事的權力
董事通常被賦予管理公司的一般權力。

董事名冊
每間香港公司都須備存董事及秘書登記冊(香港公司法第158條),而有關董事及秘書的詳細資料須記錄在登記名冊裡。該登記名冊必須保持在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內及開放給股東/成員或公眾人士查閱。

出任董事同意書
出任香港公司的董事必須簽署一份書面聲明書,聲明該董事已年滿18歲及同意出任該香港公司的董事(香港公司法第14A(2)(k)條及158(4A)和5A條)。

主席
董事之間可選出一名主席和決定該主席的任期(表A,第103條)。如果該主席未能在會議指定的時間首五分鐘內出現,出席的董事可選其中一人為該會議的主席而繼續會議(表A,第103條)。

投票
所有決議和問題是由多數董事投贊成票而決定通過,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董事主席可投第二票或決定性一票(表A,第100條)。

會議記錄
所有董事會會議記錄必須存檔並保留在會議記錄冊內(香港公司法第119(1)條)。有關公司條例應用在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也適用於董事會會議記錄,除了董事會會議記錄不用公開給查閱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