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代表處優點和缺點

在處理業務的過程中,我們常常會碰到很困惑的客戶:我到底是成立代表處好呢還是外商獨資公司好呢?你們的客戶常用哪種方式在國內投資?其實,這還真沒有一個特定可套用的模式,投資者必須依據自身實際情況,同時,瞭解中國內地相關法律法規,才能為投資中國內地市場鋪好路。
下面簡單說說中國內地的法律法規對於代表處可能從事的活動種類的約束。因為代表處只是一個為瞭解中國內地市場進行各種市場研究,收集資訊資料等機構,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所以:

1. 不能進行直接的商業活動:代表處的商業活動必須局限於進行產品的宣傳和推廣,市場調
   查,聯絡等諸如此類的行為。代表處不可以對其服務收取費用也不能從事營利性的活動,如
   直銷或製造加工(儘管在一定的情況下它們是承受課稅的)。
2. 不能直接和客戶簽署合同檔,及開具發票給客戶:此類行為必須由總公司處理和操作。
3. 不能直接雇傭中國內地籍員工:代表處必須經由授權的人才仲介機構雇傭中國內地籍員工。
   人才機構為代表處推薦適合的人選並獲取一定的傭金。代表處為簡化招工程式,直接招募並
   和應聘者進行交涉,然後把他們的資料送到授權的人才機構,再由他們“推薦”回給代表
   處。儘管這種方法目前看起來並沒有為中國政府帶來麻煩,但是推薦的程式和抽取傭金的規
   定必須要遵守。


有這樣那樣的限制,為什麼還是有那麼代表處設立呢?我國對代表處的設立沒有註冊資本要求,申請設立手續簡便,且營運成本相對較低,因此一些規模較大、行事審慎的外國企業在進入中國前,往往選擇設立代表機構的形式,以作為其在中國內地投資和體驗中國市場的第一步。
1. 對於想來投資中國內地的投資者而言,肯定是先進行市場調查,再決定是否要在中國內地進
   行遠期投資。代表處正好是個座好橋樑。
2. 境外投資者希望涉足某個目前對外商來說是禁止投資的商業領域,可以先設立代表處;因為
   預期中國政府為兌現在加入WTO時所做出的承諾,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法》進一步
   朝著自由化的方向修改。這樣,設立代表處就意味著進入了市場,獲得當地的聯絡資源,並
   更多的對該市場進行瞭解。
3. 境外投資者也許已經從本國和中國內地有過一些簡單的商業往來,但是缺乏市場滲透和資源
   來調整直接的投資。設立代表處,為進軍此領域鋪路搭橋,一旦總公司得到了更大的市場份
   額,就可以升級為合資企業或者外商獨資企業。
4. 某些產業領域如保險和金融業,要求外國投資商在進行直接投資之前,有其代表處在中國內
   地至少有兩年的運作。
5. 境外的公司只希望雇傭當地的員工幫助他們尋找中國的供應商和銷售管道;通過設立代表處
   即可達到這個目的。

綜上所述,境外公司通過設立代表處即打破自己所受的法律限制,實現了使自己具備合資企業或外商獨資企業的同等功能,又避免了過多的經濟開支和不便。

在中國設立代表處後,其功能上與派出機構的劃分須要特別小心,以免墮入稅務陷阱:如代表處一旦被視同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則派出機構的所有來源地的收入須要在中國交企業所得稅;或如代表處被視為在中國的常駐機構,則派出機構的中國來源地收入須要在中國交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