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強積金MPF

香港政府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強積金法例,強制18至65歲香港就業人士設立強積金戶口作為供款之用。雇員要到65歲之後才可動用強積金戶口內的資金。

雇主必須遵守強積金法例規定的責任,包括安排所有合資格的雇員參加強積金計畫,以及為他們供款。雇主不論以兼職或全職形式聘用的雇員,只要雇主與雇員的雇傭關係達60日或以上,雇主就必須為雇員參加強積金計畫。

雇員受雇于新雇主時,無須就受雇的首30日及其後首個不完整的糧期作出雇員部分的供款(即「免供款期」),舉例:雇員于6月19日入職,受雇首30日(即6月19日至7月18日)及其後首個不完整的糧期(即7月19日至31日),雇員無須供款。但雇主則須從雇員第一個受雇日起計算及作出雇主部分的供款。雇主如沒有從雇員第一個受雇日起計算及作出雇主部分的供款,即屬拖欠供款,可被檢控。

根據現時強積金制度,雇員收入每月超過6500港元,最小要把收入的5%的作為強制性供款,最高的強制性供款每月1250港元 (即收入25,000港元)。相反雇主供款部份則沒有最低要求,如雇員收入每月低過6500港元,雇主也要為雇員的收入供5%作為強制性供款;而供款上限跟雇員供款一樣為每月125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