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飲用水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我公司在桶裝水銷售公司購買的桶裝水,為職工工作時飲用,請問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抵扣進項稅?
職工辦公時的飲用水是生產經營過程中所必須的,那麼應該不屬於福利費的範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
      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為職工辦公提供飲用水而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專案。因此,取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