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准期限”與“首日供款日”

當【特準限期】或【首次供款日】遇上公眾假日,怎麼辦?
【特準限期】及【首次供款日】是強積金制度下其中兩個重要日子。
1、特準限期對強積金的非臨時僱員來說,【特準限期】指僱主必須為新僱員登記參加強積
   金計劃的限期。特準限期是受僱日起計的60日。如【特準限期】的最後一日(即第60日)
   為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限期則可順
   延至下一個並非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

2、首次供款日對強積金的非臨時僱員來說,【首次供款日】是指60日【特準限期】終結所
   在月份的下一個月的第10日。在該日或之前,僱主必需為有關僱員繳付首次供款。如該日
   為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供款日可順延至下一個並非星期六
   、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

除此之外,僱員於受僱滿60日時終止受僱,即其離職日期為受僱的第60日,僱主仍需安排該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作出供款。如上文解說,當【特準限期】的最後一日為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限期可順延至下一個并非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

沒有準時安排雇員參加強積金計劃或沒有準時全數繳付供款,後果可以是很嚴重的。沒有安排雇員參加強積金計劃的,可被判罰款或監禁;而沒有向強積金服務商準時全數繳付強制性供款的,除會被徵收拖欠供款款額的5%附加費,更可能會被判罰款或甚至監禁。

詳情可參閱強制性公積金計畫管理局網頁www.mpfa.org.hk的違規情況及罰則。

3、【特準限期】及【首次供款日】同樣與僱員受僱的第60日有關。如上述所言,當僱員受僱
   的第60日為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限期
   會因此順延,但【首次供款日】可同樣順延嗎?
   我們看看這個例子。假設僱員受僱的第60日是2014年1月31日。該日為公眾假日,所以登記
   參加強積金計劃的限期可順延至非公眾假日的2014年2月4日(因為2014年1月31日至2014
   年2月3日為香港公眾假日)按照此情況,那麼正確的【首次供款日】應該是2014年1月份之
   後的第10日,即2014年2月10日,還是,2014年2月份之後的第10日,即2014年3月10日?
   正確答案是2014年2月10日。雖然因公眾假日的緣故,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的限期順延至
   2014年2月4日,但計算首次供款日仍然以僱員受僱的第60日為準則,即僱員必須於2014年
   1月31日隨後的一個月的第10日(即2014年2月10日)或之前全數作出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