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商業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採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所銷售的貨物是按差價開具發票,還是按貨物的全額開具發票?收取的舊貨如果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可否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採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因此,採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開具發票並計稅。收取舊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