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郵政局等擬向快遞業徵收超10億份子錢

2012-12-28

以資助中西部和農村地區等“無利可圖”的郵政服務為名,國家郵政局和財政部打算向快遞企業收“份子錢”,最終可能向快遞消費者轉嫁每年至少10億元的額外收費。

《第一財經(微博)日報》從多家快遞企業及業內人士處瞭解到,《郵政普遍服務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已於近日起草完畢,並開始徵求意見。昨日,財政部、國家郵政局組織相關快遞企業召開了一次座談會。

本報獲得的《辦法》草案顯示,《辦法》規定,在我國境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繳納郵政普遍服務基金,標準為國內同城快遞0.1元/件、國內異地0.2元/件、港澳臺1元/件、國際2元/件。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年營收200萬元以下企業可免征。

經本報計算,該基金每年可征超10億元,而其相當部分將流入年盈利200億的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下稱“中國郵政”)囊中。

《辦法》在快遞行業內引發巨大爭議,業者認為其存在“重複徵稅”、“民企補貼國企”嫌疑。本報採訪的財政專家亦認為,開徵該基金,在公平性、規範性、統一性、合理性上都存在問題,且違背“重稅輕費”的財稅體制改革大方向。

郵政普遍服務落後

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郵政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設立郵政普遍服務基金。郵政普遍服務基金徵收、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辦法》就是這一法律條文的貫徹。根據《郵政法》的定義,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使用者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

根據此定義,郵政普遍服務可以理解為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的基本郵政公共服務。

一份隨《辦法》下發的起草說明稱,2006年郵政體制改革以來,郵政普遍服務發展的水準和品質總體不高。因此,財政部會同國家郵政局草擬了《辦法》,明確了郵政普遍服務基金的徵收範圍、徵收對象、徵收標準和補貼標準等。

根據《辦法》,快遞企業應根據上述按件徵收標準繳納郵政普遍服務基金,國家郵政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徵收。快遞企業應於每月15日前報送上月投遞業務量,並將上月應繳基金全額繳入財政部為郵政管理機構開設的中央財政匯繳專戶。快遞企業繳納的基金在當期經營成本中列支。

10億元額外成本誰來付?

開徵基金可能導致快遞業務用戶和消費者每年多付出超過10億元的額外成本。

國家郵政局公佈的資料顯示,2011年,全國快遞業務量為同城8.2億件、異地27.3億件、國際及港澳臺1.3億件,根據《辦法》明確的標準計算,當年應繳郵政普遍服務基金總額為7.58億元(國際及港澳臺統一按港澳臺標準計算),而2012年前11個月應繳總額為10.18億元。

這也就意味著,如果今年開徵郵政普遍服務基金,並且未來快遞業務量增長勢頭持續,全國快遞企業(包括順豐速運、“四通一達”等國內快遞企業和FedEx、UPS、DHL等國際快遞巨頭)每年需繳納基金超過10億元。

“按這樣的標準徵收,相當於對快遞企業增加占其營業額1%~1.5%的稅收。”快遞物流諮詢網首席顧問徐勇對本報分析稱。

據瞭解,目前江浙地區的規模較大的民營快遞企業利潤在0.5~0.6元/件之間,而廣東的民營快遞企業利潤更是只有0.3~0.4元/件。一些民營快遞企業對本報表示,如果開徵普遍服務基金,企業很可能會將增加的成本轉嫁給快遞業務用戶和消費者。

民企補貼壟斷國企?

基金的用途也引發“補貼國企”的質疑。

由於《郵政法》附則指定中國郵政為承擔郵政普遍服務的企業,上述補助的工作很多都由其具體負責,因此該基金的相當部分將被補貼給中國郵政。

但中國郵政實際上並不“差錢”。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郵速遞”)IPO招股說明書披露,中國郵政集團2011年總營收為2586.23億元,淨利潤為209.36億元。

“中國郵政所進入的各個業務領域利用了國家郵政普遍服務資源並實現了盈利,其整體盈利足以彌補郵政普遍服務虧損且還有盈餘。在這種情況下,再收取郵政普遍服務基金,對於非郵政快遞企業來說不公平。”徐勇說。

一家民營快遞企業的管理人員對本報稱,國家已經用財政資金對郵政普遍服務有所補貼,財政資金來源於稅收,快遞企業也是納稅人,已經對郵政普遍服務盡了納稅義務,如果還要它們繳納額外的政府性基金,恐怕存在重複徵稅的問題。

“在中國,郵政普遍服務與快遞業務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業務領域,讓後者補貼前者,就如同讓計程車補貼公交一樣不合理。”一名快遞業內人士認為,如要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就應該學習歐洲,首先開放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再向從事該業務的企業徵收,而不是向不從事這一業務的快遞企業徵收。

違背財稅改革方向

此外,本報採訪的財政專家認為,設立該基金違背政府財政負責基本公共服務的原則和財稅改革“重稅輕費”的大方向。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本報採訪時表示,開徵郵政普遍服務基金,從公平性、規範性、統一性、合理性上都存在問題。郵政普遍服務屬於政府責任。政府應該通過公共財政體系來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而非回到開徵基金這種行政干預的老路上。

上述起草說明認為,快遞企業的業務主要集中在盈利地區,郵政企業的業務主要集中在非盈利邊遠地區,為了體現公平性,快遞公司應該分擔郵政普遍服務義務。

但施正文認為,郵政普遍服務目前主要由公有制郵政企業來提供,但這並不代表民營的快遞公司就沒有承擔郵政普遍服務的責任。首先,快遞公司以納稅的方式已經承擔了義務;其次,現在快遞已基本覆蓋了城市,成為城市居民郵政普遍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說它們完全沒有承擔這方面的責任也是不全面的。

此外,施正文認為,開徵這項基金,與當前財稅體制改革的大方向相背離。首先不符合結構性減稅的原則,該基金按件徵收,名義上是基金,實質上就是對企業利潤徵收的稅。其次,當前財稅體制改革的大方向是要重稅輕費,以政府性基金和收費為主的非稅收入比例已經太高了,不宜再開徵新的基金。

“一旦以行政手段建立一個基金,這個基金就會成為一個自我封閉的迴圈。雖然納入了預算,但基金預算是相對獨立的,規範性、透明性、公開性都是不夠的,會增加監督的環節和成本。”施正文說,“基金徵收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業務,需要瞭解政策法規等,這對於郵政管理機構的人員素質也是一個考驗。”

在施正文看來,《郵政法》所說的基金,不一定非要指額外徵收的基金,也可以是以財政撥款建立的基金,只是財政支出的一種形式,後者也符合財政學上對基金的定義,在實踐中也有價格調節基金等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