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制度有哪些規定

2013-01-22

問題: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註冊資本200萬元,法定公積金4萬元,2007年稅後利潤25萬元,2006年虧損9萬元。依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該如何處理法定公積金?
如這家公司就是不提取法定公積金。一有盈利,股東們就吵著要分淨。這又該如何處罰?

解答:
《公司法》第167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司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頻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依照上述規定:公司的法定公積金4萬元彌補2006年度的虧損9萬元,還差5萬元;2007年度稅後利潤25萬元,應先用來彌補5萬元虧損,然後提取20萬元X10%=2萬元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所余稅後利潤20萬元-2萬元=18萬元,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中提取任意公積金。最後所餘稅後利潤可向股東分配。

法定公積金是依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必須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公積金。如不依法提取,要承擔法律責任。任意公積金,是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於法定公積金外自願提取的公積金。

《公司法》第204條規定:公司不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以對公司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