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資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該如何處罰?

2012-12-17

《公司法》第208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