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權轉讓

2012-12-18

例一、張股東是XXX有限公司的股東,他只想退出,他的股金能退出來嗎?
依據《公司法》第36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由此看,張股東只能轉讓其持有的股權,不能退出XXX有限公司的股金。有人會想不通,錢是我拿出來,我不想做股東,我為什麼不可以拿走我的錢?你也必須把我在你公司入股的股金退還給我。

附帶解釋:
1、《公司法》第3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法人財產權:是公司從成立到解散,享有的對股東投資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力。而股東只享有股權。法人財產的獨立性,決定了"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例二、承前例,XXX公司股東外有個李老闆想買張股東的股權,所出價格也合適;其公司的王股東想全部吃進其股權,這樣他就可以控股了;但還有一位黃股東也想買。這張股東該怎麼辦?

依據《公司法》第72條規定:張股東如想對股東外的李老闆轉讓股權,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或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覆,或股東外的購買者所出價錢,想購買的股東不接受的,他就可以轉讓了。王股東和黃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是建立在與股東外的購買者同等條件的基礎上。如果他們接受不了這個價格,又反對向股東外的人轉讓,這個反對無效,視為同意轉讓。如王股東和黃股東都想購買,應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購買。

附《公司法》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股權轉讓涉及的稅收請查看連結:股權轉讓涉及的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