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增加註冊資本的具體規定,應按照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調整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有關規定及程式的通知》執行。其主要內容是: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能調整註冊資本:
1. 調整後的註冊資本數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
2. 企業有經濟糾紛且進入司法或仲裁程式的;
3.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規定外方可先收回投資,且已回收完畢的等。
外商投資企業增加註冊資本的具體程式應是:外商投資企業向審批機關提交董事會決議和董事長簽署的申請書等檔;審批機關在接到上述有關文件後,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企業按照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