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委託公證人公證

如檔的簽發地是香港,而使用公證件的單位/部門是在中國內地,則需要選用香港律師做公證,而該香港律師一定要有中國委託公證人的資格才可以辦理。

中國委託公證人的業務範圍是: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證明的使用範圍在內地。

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發生在香港,內地使用的證明文書是由中國委託公證人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委託公證人受司法部委託,以個人名義為香港人辦理證明文書,除了證明內容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責任根據《委託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規則(試行)》的規定,審查當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對委託公證人進行調查取證時,並未享有特別的調查權,只能在香港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向有關部門進行核實,審查。因此委託公證人辦理的證明文書多數以當事人根據香港宣誓條例作出“聲明”的形式出具。

根據《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之規定,委託公證人的業務範圍是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證明的使用範圍在內地。司法部於2002年11月根據《管理辦法》制訂《中國委託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規則(試行)》規定:所有公證文書都必須由中國委託公證人親自辦理,即親自審查相關檔,核查當事人身份,見證當事人簽名, 並親自在公證文書上簽名,不得由他人代替。委託公證人所辦理的公證文書必須符合合法性、真實性的要求。

中國委託公證人出具的到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必須經過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加章轉遞後,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 《關於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未經審核加章轉遞程式的證明文書,不具有公證文書的證明效力和執行效力。

中國委託公證人所辦理的公證文書大致可分為五類:
(1) 聲明書、(2) 證明單方簽署的法律文書、(3) 證明法律事實、(4) 證明文件的原本及複印本、(5) 證明雙方或多方面簽署的法律文書,最常辦理的中國委託人公證有:-
1. 商業類文書公證:香港公司註冊證書、商業登記證、董事會議紀錄或決議證明書、周年申報
   表、委託書等公證;
2. 文件、證件公證:如香港銀行出具的銀行資信證明、鑒定書、會計帳目、投訴信等公證;
3. 贈與書公證;
4. 房地產買賣合同公證;
5. 房地產抵押合同公證;
6. 內地打官司的委託書公證;
7. 申請同內地人士結婚聲明書公證,所謂「寡佬證」的公證文書公證;
8. 申請內地親屬來港聲明書公證;
9. 繼承(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公證;
10. 辦理夫妻關係(結婚)聲明書公證;
11. 回內地收養子女聲明書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