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股東是XX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股東,(擁有51%的股份)、董事長,說是出資255萬元,但其中大有名堂:
一、他的出資中有12輛各類汽車。他和資產評估事務所討價還價,結果他付費超出收費標準上限20%,而汽車估值為100萬元。公司成立後,因為股東異議,經人民法院指定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為60萬元。
二、他的貨幣出資為155萬元,但公司成立後,通過虛假貿易,陸續轉出70萬元。上述問題,改如何處置?
分析:
一、《公司法》第199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王股東通過高估資產,虛報註冊資本40萬元。因該公司的註冊資本是500萬元,剛好達到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王股東是通過提交虛假評估報告取得公司登記的。依上述規定,公司登記機關應責令此公司補足註冊資本,並從:"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和 "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個規定中擇一較輕的處罰。這是對公司的處罰。
《公司法》第200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依次規定,王股東因虛假出資,除需補足出資以外,還要出以虛假出資金額40萬元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這是對發起人、股東的處罰。
另外,據公司法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股東還需對公司受到的處罰做出賠償。
二、《公司法》第201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依次規定,王股東通過虛假貿易抽逃出租70萬元,公司登記機關應責令其補足,並處以70萬元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