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否則,冒用公司名義是要受處罰的。 除設立登記外,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時,公司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公司因各種原因終止時,還應辦註銷登記,向登記機關交回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是國家確認其具備進入市場的條件,確認其商事主體資格,或者確認其變更或註銷,並公示其登記事項,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 《公司法》第十條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