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代理試行辦法》的規定,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在《稅務代理試行辦法》規定的代理範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稅務代理人可以從事下列範圍內的業務代理:
1. 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註銷稅務登記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商投資公司在辦
理工商登記手續後三十日內,應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內容發
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
請辦理註銷工商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納稅人可以
委託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上述稅務申請于續。
2. 納稅申報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
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
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如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
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上述這些申報手續,可以委託稅務代理人辦理。
3. 代辦申請退稅手續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
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
還,稅務機關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代理申請退稅的範圍,包括政策性退稅(不含出口退
稅);所得稅匯算清交退稅;因工作差錯溢繳的退稅;以及其他應辦理的退稅等,都可以代
理申請。
4. 納稅情況自查 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後,對一定期間的納稅情況進行全面或重點的複查,以
便及時糾正錯漏問題。通過自查可以查出屬於納稅人自己的行為,及時找出問題自行糾正,
以免受違章處理。
5. 代辦建帳建制清理財務,本項代理業務的具體內容 :
(1)設計帳簿,組織會計科目的設置和憑證的使用;
(2)建立會計核算程式和成本計算方法;
(3)制定企業財務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
(4)清理財務,核對帳目,核實資產,核實損益。
6.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根據需要委託稅務代理人進行上述業務的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常
年代理、臨時代理。但是,稅務機關規定或通知必須由納稅人自行辦理的稅務事宜和納稅人
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事項,稅務代理人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