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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维尔京群岛交换税收协议
时间:2011-01-22 14:44:20 来源:香港公司注册||深蓝企业顾问 作者: 编辑: 访问次数:关闭
中维税收信息交换协议内容摘要2009年12月7日,英属维京群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伦敦的维京群岛大厦签订了其第17份税收信息交换协议..
中维税收信息交换协议内容摘要
       2009127日,英属维京群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伦敦的维京群岛大厦签订了其第17份税收信息交换协议(以下简称为中维税收信息交换协议)。根据维京群岛所采用的经合组织税收信息交换协议范本及其以往惯例,可以推断,中维税收信息交换协议允许交换的信息将包括以下内容:
(a) 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任何提供代理功能的主体所持有的信息;包括公司在注册代理处所留的信息及银行开户时所留信息。
(b) 有关公司主体的法律所有权人及受益所有权人的信息:包括股东与董事的个人信息。
 
    中维税收信息交换协议的影响
    根据官方统计,维京群岛是中国外商投资的第2大来源国,同时是中国对外投资的第3大目的地。虽然税收信息交换协议带来的信息透明度的提高,并未改变任何现行的法律,但CIL建议每个维京群岛公司的所有权人应重新评估其公司运营中可能的风险,寻找可靠的解决方案,以最小化可能的税务风险及其他法律风险。
 
    可能的税务及法律风险
    当根据税收信息交换协议进行信息交换时,英属维京群岛公司的实际中国控制人或在中国拥有投资的维京群岛公司可能面临税务风险及法律风险,包括:
 
        (1) 税收居民规则:
        根据国税200982号文件,被中国企业或个人控制的维京群岛公司,如被认为其实际管理控制地位于中国,则将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这些公司将被要求像在国内设立的中国企业一样,就其全球收入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转移定价规则
        根据中国2009的国税2号文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及《企业所得税法》,税务局有权在关联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的10年内,对没有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不仅要支付应补税收,并且应当按照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补缴利息。
 
       (3) 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
        如果一个由中国居民企业或由中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共同控制的企业设立于实际所得税率低于12.5%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对其利润不分配或少分配,且缺乏合理商业需要,则该中国居民企业应将其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公司中当年应得的利润归入其当期应税所得,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是说,那些控制或共同控制维京群岛公司的中国企业,将面临风险,要每年计算其在受控企业中的应享利润份额,并将其归入当年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
 
        (4) 一般反避税管理规则
        根据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缺乏商业实质及合理商业目的(即主要目的是为了延迟、减少或免除税收)的避税安排,譬如利用BVI做境外股权交易,作为股权退出的渠道,可能被税务当局否定,并进行纳税调整。
 
        (5) 因违反相关法律而导致的处罚
        由于税收信息交换协议的存在,以维京群岛公司作为返程投资主体,可能因信息披露而遭受法律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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