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名称
《国际商业公司法》对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如下:
1-1) 公司可使用任何文字,公司最后一个字必须是“Limited”、“Corporation”、 “Incorporated”、 “Societe Anonyme”、 “Sociedad Anonima”或缩写“Ltd.”、 “Corp.”、 “Inc.”、 “S.A.”
1-2) 下列词在没有得到注册官许可的情况下不可使用;
如公司名称包含以下的字及词,必须先获得注册官许可才可使用: | |||
Assurances | Bank | Building Societies | Chamber of Commerce |
Chartered | Cooperative | Imperial | Municipal |
Royal | Trustee Company | Trust Company | Insurance |
Insurance Brokers | Insurance Agents | Insurance Holding | |
1-3) 下列情况下的名称不可採用:
1-3-1)与己存在公司相同的名称;
1-3-2)暗示受女王庇护的名称;
1-3-3)与王室成员相同的名称;
1-3-4)与女王政府部门相关我名称;
1-3-5)与自治区或其它当地政府相关的名称;
1-3-6)及被王室册的协会和实体的名称。
2. 公司董事(一个或多个董事,可以是法人或任何国籍的自然人)
3. 公司股东(至少一位)
4. 注册代理人(所有公司都要委任一个注册代理人)
5. 公司注册地址(注册地址必须在英属维京群岛)
6. 公司标准注册资本为五万美金(注册资本不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