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公证是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自愿):(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即“法定公证事项”如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即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另外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房产继承,为分房产设立遗嘱,赠与房产和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需要办理继承权、遗嘱、赠与”等公证。
1、减免公证费的规定。我处有《关于对公证当事人实行法律援助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申请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一)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确实需要法律援助的;(二)因经济困难,确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公证费的(需所在单位、街道或乡人民政府证明其收入在最低生活标准以下者);(三)办理抚恤金、劳工赔偿金、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及子女助学金证明材料公证的。
2、出证时限的规定。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3、房屋买卖公证。卖方夫妻二人必须亲自到场办理,有一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必须持有经公证过的委托书;卖方夫妻其中有一人病故的,另一人必须办理完继承手续后才能办理交易;离婚后,一方卖房的,离婚协议书或民事调解书上必须对此房产有明确的约定条款,离婚协议书或民事调解书没有约定的,另一方也必须亲自到场确认。
4、涉外公证。首先,必须要弄清外方要求办理的具体明确的公证事项,不能人云亦云,盲目办理,浪费时间和金钱。其次,国外的部门对涉外公证书在使用时往往规定了有效期限,一定在办理公证前弄清楚,并安排好办证时间,一旦公证书失效,就只能重新办理。
5、遗嘱公证。遗嘱公证着重审查的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立遗嘱人神志和意思表达不清的,公证机关是不能受理的。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了他人财产的,涉及的内容是无效的。
问:请问公证处公证员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应到你们司法局投诉?
答: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公证员违反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问:请问由于公证处的错误公证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我要求公证处赔偿,是否由你们司法局负责?
答: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事项发生争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请问我亲属(朋友)向公证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你们是否负责处理?
答:我们不负责这项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们应该追究亲属(朋友)的民事、刑事责任。
问:公证收费标准是如何制定的?认为公证处收费不合理是否可以向你们投诉?
答:是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75号)制定的。当事人如果认为公证处收费不合理可以向我们司法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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