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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栏目:行业新闻    作者:深蓝国际集团    来源:Dbhk.org
摘要:
      今年11月前后,浙江省临海市朝阳卫生用品厂(以下简称朝阳卫生用品厂)因2007年在该争议相关诉讼中败诉却未执行判赔款,被胜诉方、第1907456号“益母草及图”注册商标所有人山东 

        今年11月前后,浙江省临海市朝阳卫生用品厂(以下简称朝阳卫生用品厂)因2007年在该争议相关诉讼中败诉却未执行判赔款,被胜诉方、第1907456号“益母草及图”注册商标所有人山东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峨眉山A11.85-0.35-2.87%益母妇女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益母公司)申请启动了商标抵押拍卖程序。

  对于自己经营了10余年的品牌将被拍卖抵债的事实,12月10日,该厂法人陈朝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却指称,其未执行判赔款,是因为山东益母公司“益母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认定和商标的注册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而其后的维权也是建立在此基础上。因此,他宁可关掉工厂,也要将官司打到底。

  对于该情况,四川一家同行业企业——峨眉山市妍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馨公司)亦同时向记者表达了类似观点。该两家企业称,其所言山东益母公司的欺骗说法,是指该公司在“益母草及图”商标注册过程中涉嫌证据作假。

  证据涉嫌作假?

  据介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2006年9月核准第1907456号“益母草及图”商标注册的主要理由为该商标经山东益母公司使用已具备了商标显著性特征,而具备这一特征的证据就包括山东益母公司提交的主要经济指标等材料。

  根据山东益母公司提交给商评委的证据材料显示,该公司2004年卫生巾和卫生护垫产品销售额已达3.98亿元、利税为5155万元。

  对于该组数据的真实性,朝阳卫生用品厂和妍馨公司表示不予认同。其根据山东省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山东益母公司2004年度的年检报告显示,该公司2004年销售收入仅为8088万元,利润则为856万元。

  同时,据2004年《沂源统计年鉴》统计数据表明,在山东益母公司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造纸及纸制品行业中,2004年该县全部国有企业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产品销售总收入仅为3.1亿元。

  两组年销售额差异达3亿元的数据,是依据怎样的事实所作出?对于该问题,山东益母公司所在地沂源县国税局城关分局2005年曾以书面证明形式证实前组数据为真实数据。但2007年9月,在有关当事人要求对真实数据情况进行查证时,淄博市国税局稽查局却出具书面答复称,经其查证,沂源县国税局城关分局作出的证明上公章为他人私刻,该证明文件系伪造。但一个月后,沂源县国税局稽查局又作出更正声明,表示原证明系在复印过程中因缩印所致印章存在变化,因此并非属于伪造。随后,淄博市国税局稽查局再次作出说明,称沂源县国税局城关分局2005年作出的原书面证明中采用的“收入、利税”系“山东益母集团”的数据。

  记者多方调查

  为山东益母公司做证明,为何采用“山东益母集团”数据,该两家企业又存在怎样关系?对于该系列问题,12月17日,沂源县国税局办公室主任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证明系由城关分局作出,其对相关情况并不清楚,并建议记者联系城关分局。

  记者其后对沂源县国税局城关分局进行了采访。该分局张局长向记者表示,该事件发生时,其还未分管该局工作,因此难以溯源;在此事后续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亦曾对相关情况进行过批复,目前该事件已有了结论性意见,即原书面证明中涉及的数据为“山东益母集团”的数据。至于“山东益母集团”是指哪家企业,他表示,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该“集团”是指与山东益母公司存在一定联系的数家企业的集合,主要包括山东瑞阳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制药)和该公司的控股企业。

  据记者日前采访获悉,自2004年至今,山东省范围内并不存在名为“山东益母集团”的企业。对于该情况,12月17日,沂源县工商局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亦予以了证实。该局分管企业的刘副局长告诉记者,并没有“山东益母集团”这样一家企业,瑞阳制药和山东益母公司之间的联系之处在于瑞阳制药相关高层亦是山东益母公司的主要股东,但二者为两家独立法人,不存在实质关联。记者同时调查获悉,瑞阳制药本身并不生产卫生巾、卫生护垫产品,所有涉及益母草卫生巾、卫生护垫产品均由山东益母公司生产并进行销售。

  当事双方如是说

  在采访过程中,朝阳卫生用品厂和妍馨公司还向记者出示了其从淄博市工商局工商档案中获取的关于山东益母公司2002年至2004年的销售及利税数据,该组数据显示:2002年至2004年3年内,山东益母公司实际销售收入分别为4434万元、8555万元和8088万元,利润分别为162万元、1057万元和856万元。而在该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认定和商标注册过程中,其提交给有关部门的该3年销售及利税额分别为2.0571亿元、2.8476亿元、3.986亿元和2204万元、2668万元、5155万元。

  除去主要经济指标问题,这两家公司还表示,山东益母公司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商标注册过程中提交的证明其“益母草”名称或商标知名度的证据中,绝大多数均为该公司“益母”品牌所获得的荣誉以及为宣传该品牌产品所做的广告,这些证据亦不能用以证明“益母草”已经具备成为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注册商标的显著性。

  对于上述问题,本报记者日前对山东益母公司进行了采访。该公司无形资产管理部一位段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有关朝阳卫生用品厂商标拍卖抵债事宜仍在进行中。关于“山东益母集团”相关信息以及该公司与山东益母公司相互关系一问题,该公司办公室一位谭姓工作人员并未给出明确答复,只表示其工作时间较短,相关情况所知不多。此后,记者试图联系山东益母公司“益母草”商标争议事件相关负责人就其他问题进行采访,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未能联系到该人士。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委托合同》,信达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以下合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2008年3月18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应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分别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于2008年8月6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08年8月6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于2008年10月28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09年2月13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鉴于鹏城事务所已对发行人截止于2009年6月30 日三年一期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于2009年7月18 日出具了深鹏所股审字[2009]106号《审计报告》, 根据有关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信达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对信达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有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以确保《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补充法律意见书(六)》须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未被《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经进一步合理查验,截止《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条件: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已通过2008年度工商年检,合法有效存续,符合《管理办法》第8条关于股票发行主体资格的规定。

  2、发行人系英威腾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自英威腾有限公司成立之日即2002年4月15日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已超过3年,符合《管理办法》第9条关于股票发行主体持续经营时间的规定。

  3、根据鹏城事务所2007年11月12日出具的深鹏所验字[2007]149号《验资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已由发起人或股东转移给发行人,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公司法》第81条和《管理办法》第10条关于股票发行主体注册资本缴纳情况的规定。

  4、发行人最近3年内一直主要从事变频器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权属状况清晰,不存在重大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 11 条、12 条和 13 条 关于股票发行主体生产经营、经营管理层稳定情况、股权状况的规定。

  5、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均保持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管 理办法》第14条至第20条关于发行人独立性的规定。

  6、发行人规范运作,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自身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 13条第(一)项以及《管理办法》第21条、22条关于发行人机构健全的规定。

  7、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定任职资格,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亦不存在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 23 条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 定。

  8、经鹏城事务所深鹏所股专字[2009]283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鉴证,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发行人《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制订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为关联方进行违规担保,或资金被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 24 条、26 条和 27 条关于发行 人内部控制、对外担保及资金运用的规定。

  9、根据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说明及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规范运作,不存在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符合《管理办 法》第25条关于发行人守法经营的规定: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 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0、发行人已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已恰当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合《管理办法》第32条关于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规定。

  11、根据鹏城事务所深鹏所股审字[2009]106号《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证券法》第 13 条第(二)项以及《管理办法》第 28 条、第 33 条对发行 人财务状况的要求: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为 85,633,790.11 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计算),超过3,000万元;

  (2)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为542,806,216.01元,超过3亿元;

  (3)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4,800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末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 为1,189,026.30元,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末未分配利润为76,650,229.54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2、发行人能够依法纳税,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34条关于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规定。

  13、根据鹏城事务所深鹏所股审字[2009]106 号《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 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35条关于发行人或有债务的规定。

  14、根据鹏城事务所深鹏所股审字[2009]106号《审计报告》及深鹏所股专字[2009]283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 合《管理办法》第36条对编制申报文件的规定: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5、根据鹏城事务所深鹏所股审字[2009]106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理办法》第37条关于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规定: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重大不确定

  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利申请)以及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或

  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16、根据发行人 2009 年 2 月 8 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人说明,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将全部投资于主营业务项目,不会用于财务性投资,也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 38 条关于募集资金投向的规定。

  17、根据广东省电子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出具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管

  理办法》第39条、第41条以及第42条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规定。

  18、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及深圳市环境保护局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办理投资项目备案登记,符合《管理办

  法》第40条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法性的规定。

  19、发行人与具有证券发行保荐(主承销商)资格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签订了本次发行的《保荐协议》及《主承销协议》,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符合《公司法》第 88 条和《证券法》第 11

  条关于保荐和承销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除了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在本次发行依法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发行完毕后,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09年2月8 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1,600万股A股股票。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完成公开发行后,即符合《证

  券法》第50条第(一)项的规定。

  2、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4,800 万元,根据发行人 2009 年 2 月 8 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1,600

  万股A股股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将超过5,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 50 条第(二)项关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规定,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 条关于股份公司申请上市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万元的规定。

  3、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4,800 万元,根据发行人 2009 年 2 月 8 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1,600

  万股A股股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25%,符合《证券法》第50条第(三)项关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规定。

  4、根据鹏城事务所深鹏所股审字[2009]106号《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和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

  第50条第(四)项关于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文件的规定。

  5、根据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说明及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亦未受过重大行政处罚和司法制裁,符合《证券法》第 50 条第(四)项关于上市公司违法经营情况的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二、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核查,截止《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日,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已披露发行人主要财产外,发行人新增主要财产如下:

  (一)商标

  1、第4724871号商标注册证

  注册人: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5层

  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09年01月28日至2019年01月27日止

  核定使用商品:第35类

  2、第4724875号商标注册证

  注册人: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5层

  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09年01月28日至2019年01月27日止

  核定使用商品:第38类

  3、第4724872号商标注册证

  注册人: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5层

  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09年01月28日至2019年01月27日止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核定使用商品:第38类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商标注册证真实、合法、有效。

  (二)专利申请

  (1)发行人持有申请人为发行人、申请日为 2009 年 3 月 24 日、申请号为

  200910106221.6、发明名称为“逆变器功率单元的组装结构及使用其的模块化功率单元”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2)发行人持有申请人为发行人、申请日为 2009 年 3 月 24 日、申请号为

  200920135835.2、发明名称为“逆变器功率单元的组装结构及使用其的模块化功率单元”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3)发行人持有申请人为发行人、申请日为 2009 年 4 月 29 日、申请号为

  200910107020.8、发明名称为“一种大功率四象限变频器及功率单元”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专利申请真实、合法、有效。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序 取得 权利 他项

  软件名称 登记号 权利期限

  号 方式 范围 权利

  英威腾 CHV180 系

  2007 年 8

  列电梯专用矢量变 全部

  1 2009SR09233 月20日起 申请 无

  频 器 控 制 软 件 权利

  50年

  V2.00

  英威腾 CHF 系列中 2008 年 8

  全部

  2 频电源专用变频器 2009SR09234 月16日起 申请 无

  权利

  控制软件V1.00 50年

  英威腾 CHE150 系

  2008 年 9 全部

  3 列开环中频矢量变 2009SR09235 申请 无

  月15日起 权利

  频 器 控 制 软 件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V1.00 50年

  英威腾 CHF 系列 2008年10

  全部

  4 EPS 专用变频器控 2009SR09236 月13日起 申请 无

  权利

  制软件V1.00 50年

  英威腾 CHV170 系 2008 年 9

  全部

  5 列张力控制型变频 2009SR09237 月 1 日起 申请 无

  权利

  器控制软件V1.00 50年

  英威腾 DBU 能耗制 2008 年 5

  全部

  6 动单元控制软件 2009SR09238 月18日起 申请 无

  权利

  V1.00 50年

  英威腾 CHV130 系 2008 年 8

  全部

  7 列工程型变频器控 2009SR09239 月 1 日起 申请 无

  权利

  制软件V1.00 50年

  英威腾 CHV160 系 2007 年 1

  全部

  8 列供水专用变频器 2009SR09240 月20日起 申请 无

  权利

  控制软件V3.00 50年

  英威腾 CHV 系列液 2006 年 6

  全部

  9 晶键盘控制软件 2009SR013257 月18日起 申请 无

  权利

  V3.00 50年

  2008年12

  英威腾变频器上位 全部

  10 2009SR013258 月10日起 申请 无

  机监控软件V2.00 权利

  50年

  英威腾 CHE 系列液 2007 年 3

  全部

  11 晶键盘控制软件 2009SR013260 月27日起 申请 无

  权利

  V1.00 50年

  12 英威腾 RS485 通讯 2009SR013263 2007 年 7 申请 全部 无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键 盘 控 制 软 件 月15日起 权利

  V1.00 50年

  英威腾 CHV150 系

  2006 年 7

  列高性能中频矢量 全部

  13 2009SR013264 月20日起 申请 无

  变频器控制软件 权利

  50年

  V3.00

  英威腾 CHH 系列高 2007 年 8

  全部

  14 压触摸屏控制软件 2009SR013268 月23日起 申请 无

  权利

  V1.00 50年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真实、合法、有效。

  (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序

  软件名称 证书编号 授权日期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号

  英威腾DBU能耗制动 深 2009年4

  1 五年 无

  单元控制软件V1.00 DGY-2009-0574 月29日

  英威腾CHA系列四象

  深 2009年4

  2 限变频器PWM整流控 五年 无

  DGY-2009-0575 月29日

  制软件V1.00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真实、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资产抵押、质押等担保情况

  2009年6月24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签订了

  2009 年侨字第 0009708151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以高发科技工业园4#厂房为2009年侨字第0009708151号《授信协议》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同意在2009年6月24日至2010年6月24 日的授信期间内,向发行人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根据

  《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发行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手续费、保险费和实现抵押权的其他相关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费用。

  2009 年 6 月 25 日,发行人已就高发科技工业园 4#厂房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资产抵押行为及相关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核查,截止《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日,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已披露重大合同外,就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补充披露如下:

  (一)重大经销商合作协议

  (1)2009年3月1日,发行人与无锡市安旭科贸有限公司签署《经销协议书》,协议约定:本公司授权无锡市安旭科贸有限公司作为无锡地区的经销商。经销商向发行人的订货价格按不同产品系列及发行人认定的经销商资质类别,以发行人公开报价的一定比例或每千瓦单价的形式确定。按照经销商承诺最低年进货量 300 万元,发行人授予其一定信用额度。协议有效期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止。

  (2)2009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与常州市润泰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签署

  《经销协议书》,协议约定:发行人授权常州市润泰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作为无锡地区的经销商。经销商向发行人的订货价格按不同产品系列及发行人认定的经销商资质类别,以发行人公开报价的一定比例或每千瓦单价的形式确定。按照经销商承诺最低年进货量300万元,发行人授予其一定信用额度。协议有效期至

  2009年12月31日止。

  (二)重大采购协议

  2009年3月30日,发行人与深圳市顺景五金电子制品有限公司签署《机箱加工协议书》。根据协议,供应商按双方确认的《采购物料基本资料表》、《产品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技术规格书》、《质量保证协议书》及《机箱检验规范》向发行人提供产品;发行人以采购订单形式向深圳市顺景五金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下达采购业务,订货数量以双方确认的《采购订单》为准,订货价格以双方审核批准的报价单为准;供应商授予发行人一定的付款信用期,发行人以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方式付款;机箱交期以《采购订单》确认的交期或发行人下达的送货通知为准。协议期限至2010

  年3月31 日止。

  (三)抵押贷款合同

  2009年6月24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签订了

  2009 年侨字第 0009708151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以高发科技工业园4#厂房为2009年侨字第0009708151号《授信协议》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同意在2009年6月24日至2010年6月24 日的授信期间内,向发行人提供人民币 3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根据

  《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发行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手续费、保险费和实现抵押权的其他相关费用。

  (四)授信协议

  1、2009 年 6 月 10 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签署了编号为2009年高总协字第024号《授信业务总协议》及编号为2009年圳中银高额协字050115号《授信额度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向发行人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授信额度。

  2、2009 年 6 月 24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签署了编号为 2009 年侨字第 0009708151 号《授信协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向发行人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其中循环额度人民币3,000万元。

  (五)借款合同

  2009年6月29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签署了编号为 2009 年侨字第 1009700026 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招商银行股份有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六)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向发行人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种类为技改贴息贷款,贷款期限自2009年6月29日至 2010年6月29日。

  (六)保险合同

  2007 年 12 月 21 日,原华乐通用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标的物为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猫头山高发工业区高发科技工业园 4#厂房的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号为20500023001010700309),被保险人变更为发行人,保险期限自2007年11月20日中午12时起至2012年12月20日中午12时止。经发行人申请,2008年5月29 日该保单保险金额增加至4,000万元,保费变更为 47,887.5 元。因房产抵押,2008 年 6 月 16 日该保单第一受益人由发行人变更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兴支行,2009年6月24 日该保单第一受益人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兴支行变更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和风险。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截止《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日,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已披露发行人三会情形外,就发行人三会情形,补充披露如下:

  (一)董事会

  ☆ 1、2009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09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2009年会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200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2009

  年市科技研发资金企业研发中心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2009 年 5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高新区支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3、2009 年 6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厂房抵押的方式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4、2009 年 7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09年1-6月财务报告的审阅意见》。

  (二)股东大会

  2009 年 5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 2008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09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聘任 2009 年会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08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三)监事会

  2009年4月15日,发行人召开监事会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决议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的税务

  截止《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已披露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外,发行人新增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如下:

  (一)发行人新增的财政补贴及其合法性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1)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投资[2008]319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 2008 年第一批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文件,发行人的年新增 20 万台低压变频器产业化项目收到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补助5,800,000.00元;

  (2)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发改[2009]416 号《关于下达中科新业互联网安全审计系统等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及信息安全产业公共测试咨询服务等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平台项目 2009 年政府投资计划的通知》文件,发行人的年新增 20 万台低压变频器产业化项目收到深圳市政府补助 2,000,000.00

  元。

  (3)根据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及深圳市财政局深科信[2009]144 号《关于下达 2009 年市科技研发资金企业研发中心项目和资助资金的通知》文件,发行人获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无偿资助资金3,000,000.00元。

  (4)根据财企[2000]467 号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本公司于2007年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本期获批由深圳市财政局直接拨入的资金款项60,420.00元。

  (5)根据《南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成长壮大扶持分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发行人本期收到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名牌奖100,000.00元。

  (6)根据财税〔2008〕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深国税发〔2008〕100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期收到深圳市南山区国税局即征即退增值税款

  3,614,551.92元。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所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近三年的依法纳税情形

  1、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分别于2009年1月19日、2009年7月20

  日出具的证明及相关复函,发行人自2006年1月1日至 2008年12月31日期间能依法纳税,暂未发现其有应税未税及其他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该期间未有稽查案件信息;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缴纳增值税为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6,229,541.16元、企业所得税4,928,689.33元,滞纳金、罚款及欠税为零。

  2、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分别于 2009 年 2 月 21 日、2009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2006年1月1日至 2009年6月30 日能按期申报纳税,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能够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情形。

  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海关、劳动和保障

  (一)根据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于 2009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深环法证字[2009]第 099 号《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守法情况的证明》,发行人自 2006 年1 月 1 日至2009 年 6 月 30 日在我市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现阶段生产过程未对环境造成污染,已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要求。

  (二)根据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09 年 7 月 10 日出具深质监调证[2009]87号《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查证明的复函》,发行人在近三年(2006 年、2007 年、2008 年)和 2009 年 1 月 1 日至今的经营活动中,未发现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2009 年7 月 2 日出具的《深圳海关办公室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信状况的复函》,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的注册备案号为 4403067518,实施 B 类管理,无走私违规违法记录。

  (四)根据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 2009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守法情况的复函》,发行人2006年1月1 日至今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我市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七、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核查,2008年10月17日,发行人就被告泉州市华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曾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杰清拖欠货款事宜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拖欠的货款人民币529,293.4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2009年7月14日,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鲤民初字第270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曾杰清应于2009年7月14

  日前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发行人货款10万元;二、原告发行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泉州市华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反诉请求。

  除上述已披露的诉讼案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正在履行的标的额超过5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形。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诉讼案件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八、结论性文件

  信达律师已对截止《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日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并对招股说书及其摘要进行了审慎审阅,保证信达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实质条件。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此页无正文,此页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尹公辉 张 炯

  沈险峰

  二○○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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