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民工讨薪等11种情形可获免费公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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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行业新闻 作者:深蓝国际集团 来源:Dbhk.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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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2月22日,安徽省司法厅正式出台《安徽省公证法律援助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自2010年元月1日起,安徽省公证机构及其执业公证员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对农民工讨薪、见义勇为等11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证当事人提供免费公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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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安徽省司法厅正式出台《安徽省公证法律援助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自2010年元月1日起,安徽省公证机构及其执业公证员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对农民工讨薪、见义勇为等11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证当事人提供免费公证服务。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11种公证法律援助的范围: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主张因其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请求赔偿因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补充规定的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援助事项等可以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该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应当向公证事项管辖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后依法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公证当事人未主动提出公证法律援助申请,但公证机构发现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并提供帮助和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决定给予公证法律援助的,通过其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指派公证员承办援助事项。公证机构办理本办法规定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向承办人支付办证补贴。 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和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共同监督和指导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定期对公证机构开展公证法律援助的情况进行考评,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或奖励。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拒不履行公证法律援助义务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受过规定处分的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在公证机构综合实力评价和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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