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公司无偿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是否要视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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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中国公司财税服务 作者:深蓝国际集团 来源:Dbhk.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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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房地产公司无偿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是否要视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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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如果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或者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按照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属于营利性的,或者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开发企业自用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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